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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篇《新华社公布了第一批禁用词》的文章到处在传播,朋友圈里,新闻网站上,主流媒体广告网站上,公众号里,微博里都是遍地开花。

很多人都在各种解读,说最新干货赶紧收藏啊,媒体行业要变天啦,广告人越来越难做啦,文案工作简直做不下去啦,还有的还说这事妨害**.....等等,反正说得像是世界末日,再不看就要死了一样。

甚至很多主流媒体以及一些知名公众号想都没想就对各种夸大观点进行报道,非要搞得全民恐慌一样。我实在看不下去了,有些东西我一定要说一下,不管我说得对不对,不管力量有多大,该干总得干。

首先,新华社确实是在2015年11月《新闻阅评动态》第315期发表了《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主要规定了媒体报道中五个方面内容的禁用词。以下是部分截图:

但是,我就奇怪了,别人新华社自家出个媒体报道禁用词,你激动个什么?明明白白的是“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关你什么事?有规定到你吗?这就是新华社一个内部新闻报道中统一的禁用词,又不是要求所有的人都这样!

新华社是国家通讯社,这里的报道都是带有政治意义和国家规范的,自然要规范化。你自己家的网站、公众号也可以出一个编辑规范手册,别人内部出一个规范怎么了?

还有那些说广告不好做了,自媒体不好写文章了,妨害**什么的。就算退一步说,你看不到吗?别人说的是新闻媒体报道,懂吗,针对新闻媒体报道。碍着你或其他人写小广告什么事了,碍着你什么**?简直听风就是雨。

而对于一样权威网站、自媒体什么的,客观的把这个新闻公告出来不挺好的吗?非要不经过任何审稿就把一些恶意言论、曲解原文的文章往平台上方,错误的引导读者理解,合适吗?更悲剧的是很多发布平台是知道有问题的。

说到新闻媒体报道禁用词,又想到去年修订的广告法,规定了很多极限用语。

但这和2015年广告法的禁用词汇又不一样,广告法是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都适用广告法。

广告法中所称的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这个覆盖的群体就大得多,不要混淆视听。要按照那些乱传的,小李子拿奥斯卡影帝,都不能说是影帝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而是著名演员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

另外,新华社现在只是公布一下这些禁用词,别动不动就搞个史上最新,劲爆新闻,首次什么的。新华社的这个内部规范用词的规定又不是现在才有的,别人早就有这样的内部规定了,现在只是发布了一下。

不要搞得像接到圣旨一样,煽风点火的。我记得很早之前就看到过新华社这些禁用词,所以在网上搜索了一下,随便一搜就看到一个2009年,是不是更早之前就有了我不清楚,但至少不是网上传的什么最新,首次,惊呆了什么的。

所以说,简单一搜索就能知道的东西,为什么就不能客观一点?大家都是看到你发我就发,标题都懒得改,这就是现状?一般人为博眼球,增加曝光就算了,权威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也来,当读者傻啊?

要真是按照这些“**”说的,发布个不相干的规定媒体行业就变天了,广告人就难做啦,文案工作就做不下去了....那媒体早死了,广告人早做不下去了,因为这些禁用词规定早就有了,还等得到现在,还等得到你恶意夸大,煽风点火?

唉!

附言

话说回来,《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对我们还是很有参考和借鉴意义,还不知道怎么回事的可以公众号回复“新华社”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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