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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因不良贷款向法院提*讼或仲裁,胜诉后,如果债务人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则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法律会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呢?相信这也是不少债权人在维权过程中会碰到的问题。

当遇到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形时,无非就是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外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方式是不同的。下面我们分别阐述在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和分配。

1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靠前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规定》第八十八条靠前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八十八条的适用虽然并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第88条适用的前提条件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例如在2013年出台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靠前条第二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按照《执行规定》第88条靠前款、第二款的规定进行案款分配。在浙浙江高院针对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分配的23个突出问题做出的解答中认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适用《执行规定》第88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1.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注:需要注意的是,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的处理原则是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里不需要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他组织或企业法人,即无论被执行人是前述何种身份,当其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分配及处置原则是一样的。

2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况,在处理起来适用的法律和处理原则完全不同,因此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首先应当区分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然后再针对不同的情况,考虑不同的应对措施。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510条的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2.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参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处理;不符合《执行规定》第96条规定条件的,依照《执行规定》第89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6条的规定也需要参照执行。这里我们是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分析,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照靠前部分的分析,无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企业法人,案款均是按照“有担保物权的先优先受偿,普通债权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的原则进行分配。但当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与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的情形不同,执行过程中,分配和处置的方式也不同。下面我们分别展开论述:1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510条的规定适用参与分配的规定。1. 什么是参与分配?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参与分配制度本质上体现了债权平等原则,在确保执行效率的同时,尽可能实现债权的平等受偿,是一个强调个别执行,效率优先的制度。2. 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主体范围根据《执行规定》第90条的规定,参与分配制度原则上只适用于公民和其他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但根据《执行规定》第9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所以在符合上述96条的条件的情况下,企业法人可以参照参与分配制度,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3. 申请参与分配需具备的条件?根据参与分配的定义可以看出,申请参与分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企业法人资不抵债时,可以依据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实施破产还债。而公民和其他组织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不能实施破产还债,为了保证各债权人的权益,只能准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2)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多数如果被执行人的债权人只有一个,即使被执行人已经资不抵债,也不会存在其他债权人来参与分配。因此,只有在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才可能发生参与分配的问题。(3)多数债权人的债权均为金钱债权或者已转换为金钱债权如果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为法律文书所指定的行为等,只能由申请执行人独占,其他债权人不能参与分配。(4)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参与分配只发生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足够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就不存在参与分配的情况,债权人各自拿走各自的份额就是了。那么,是否需要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以及如何证明?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5)申请参与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也就是说,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必须是其债权已经被相关法律文书固定下来,这里的执行依据包括,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以及公证处出具的执行证书等。(6)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的开始是指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送执行书之后。财产执行终结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由人民法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4. 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1)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根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2)主持分配的法院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处理经主持分配的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并提供了有效的执行根据,可决定接受其参与分配。(3)主持分配的法院,在允许债权人参与分配后,着手实施分配,具体包括:①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将标的物转化为金钱。②通知债权人申报权利,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其债权并且要附有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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